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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利民,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组织机构代码:71093347-0。法定代表人:李亚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立,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H。负责人:张金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某某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翟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某某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喜庆

书记员: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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