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
郭金田
裴某某
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金田。
被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会明
审判员:王志强
审判员:杨佩
书记员:苗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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