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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郑某某、黑龙江省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岩,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富,男。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海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桂茹,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翟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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