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岩,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富,男。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海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桂茹,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翟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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