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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诉周靖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翟某某
王荣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周靖帏
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兴县赵毛陶镇张褚村98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荣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靖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二村1组20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周靖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6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原告2013年8月6日汇到被告在齐河县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5上的10万元不是被告个人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向齐河县和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资入股资金和借给该公司的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0万借款、赔偿6000元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某对被告周靖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6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原告2013年8月6日汇到被告在齐河县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5上的10万元不是被告个人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向齐河县和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资入股资金和借给该公司的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0万借款、赔偿6000元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某对被告周靖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彩霞
审判员:赵亚彬
审判员:王璐

书记员:杨博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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