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
翟某某
翟某某
王立英
原告:翟某某。
原告:张某,系翟某某之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农民。
被告:翟某某,农民,系翟某某长子。
被告:王立英,系翟某某次子之妻。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韩立岩
书记员:马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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