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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张某等与翟某某、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翟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
翟某某
翟某某
王立英

原告:翟某某。
原告:张某,系翟某某之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农民。
被告:翟某某,农民,系翟某某长子。
被告:王立英,系翟某某次子之妻。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韩立岩

书记员:马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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