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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刘彬、鹤岗市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吴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飞,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集贤县文广新局干部,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胜利街。
负责人:王海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友谊县。

上诉人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彬、鹤岗市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运物流汤原分公司)、吴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翟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房屋部分进行损毁,一审法院并不应该强行的将被上诉人的房屋全部损失强加给上诉人,并且部分房屋损坏是可以进行修复的;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显示只是普通的农村住宅并不是商品房;三、被上诉人房屋权证上只有70平方,其他部分只是违建部分,一审不能将没有受损部分及违建部分强行判决上诉人承担;四、黑龙江嘉园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土建工程评估资质,其没有权利进行鉴定的,该房屋是可以维修的,作为鉴定机构只能对受损的部分进行土建成本进行鉴定并不是进行全部价格评估,并且该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半年,诉讼期间该报告已失去了效力所以说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在事故发生后及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就将该房屋全部毁掉进行了重建,导致不能进行鉴定,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应当对不能对受损房屋进行重新鉴定的结果承担不利后果;六、在诉讼期间原告发现被上诉人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案外人裴有凡,在鉴定期间案外人裴有凡去的市中级法院鉴定室办理的相关手续,被上诉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诉人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黑龙江嘉园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致委托方函》中载明“……委估物于2014年10月8日遭到大型车辆严重撞击,已无修复价值,本次评估未考虑委估物的用途及房屋产权情况等,只计算重建时产生的土建成本……”
在案涉房屋受损且无法修复状态下,鉴定机构依据重建时产生的土建成本确定财产损失价格并无不当。上诉人翟某某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在事故后具有修复价值,故对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翟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53元,由上诉人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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