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均旺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张某
周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多磊
王臻岐
原告:翟均旺。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负责人:马圣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杨洋,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负责人:赵贺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多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臻岐,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翟均旺与被告周某某、张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3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某某、张某15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翟均旺与被告周某某、张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3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某某、张某15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苏建平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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