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达光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彭双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
上诉人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祈公司”)、被上诉人友达光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翟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莫敏磊
审判员:陈 樱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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