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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上海中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友达光电(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达光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彭双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
  上诉人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祈公司”)、被上诉人友达光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翟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莫敏磊

审判员:陈  樱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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