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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卫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永定大街1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张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胜,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翟卫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翟卫某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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