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泰合麦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合麦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仕铭,泰合麦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贵林、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学林、邓雨樊,襄阳市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刘天龙,男。
上诉人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泰合麦面公司、刘某某、高某某及原审第三人刘天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樊民三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被上诉人泰合麦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维,被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学林、邓雨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涂晶晶
审判员 李锐
代理审判员 陈博
书记员: 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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