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代绍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堰口镇红桥村松郢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绍乐与被告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75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翟某某的银行存款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翟某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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