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普
刘玉芳
葛素颖(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翟占歧
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原告翟某普,男,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葛素颖,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占歧,男,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普与被告翟占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翟某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芳、葛素颖、被告翟占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0月份,被告与原告商量共建一蔬菜市场,由原告提供刘玉芳承包的位于顺平县城关镇五里岗东北方向两亩三分责任田土地,被告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共同经营。
被告在办理非农业用地手续时,将土地登记在其名下,原告不同意,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书,被告翟某某与原告翟某普签订的协议书对原告承包的责任田用于非农业建设,没有依法批准,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翟某某与原告翟某普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签订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的,也不存在欺骗、隐瞒、胁迫。
双方已共同投资建设,管理至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按协议书实际履行十多年之久,且已共同投资、经营、管理,应予认定协议书有效。
原告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某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按协议书实际履行十多年之久,且已共同投资、经营、管理,应予认定协议书有效。
原告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某普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书记员:赵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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