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功,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翟某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翟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莉
书记员: 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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