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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功,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翟某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翟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莉

书记员: 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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