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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刘小某与曹某某、申记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翟某某
刘小某
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申记法
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翟某某。
原告刘小某。
法定代理人刘丽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刘小某父亲。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被告申记法。

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原告翟某某、刘小某与被告曹某某、申记法、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翟某某、刘小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刘小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刘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刘小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刘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郭建强

书记员:崔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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