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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