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程军(以下称第一被告)、袁某(以下称第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军经传票传唤、被告袁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0日,原告、第一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达飞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的借款额度为20000元,期限为2014年4月30日到2015年4月29日,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协议还约定原告、第一被告发放借款和还款都是通过授权达飞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即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易智付公司发出指令来完成。第一被告通过操作“达飞移动支付”APP在借款可用额度范围内自由搭配借款并还款。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利息,服务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被告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纠纷解决等事项,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并作为连带责任人在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易智付公司向第一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或委托他人向二被告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但二被告至今没有足额偿还欠款。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二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保
证合同、《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支付凭据和还款明细等。
程军、袁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0日,原告、第一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达飞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的借款额度为20000元,期限为2014年4月30日到2015年4月29日,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原告享有收益率为月3%。协议还约定原、被告发放借款和还款都是通过授权达飞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即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指令来完成。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利息,服务费,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摁手印。第二、三被告的保证范围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失赔偿金等费用;保证期间为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主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保证方式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2月17日到2016年2月27日,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共计收到汇款20000元。之后第一被告线上还款利息54.27元,利息冲抵至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2日起,第一被告未再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双方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上述借款,第二被告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翟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袁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军英
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
人民陪审员 刘军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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