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成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运城市。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施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成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提起诉讼。
原告翟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和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向被告转款的详单。
施成章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原告(乙方、出借人)翟某某、被告(甲方、借款人)施成章、丙方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申请借款最高额度为30000元,最高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为90日,月利率3%,服务费月利率0.5%,合同还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2015年6月17日,被告(授权人)施成章、乙方(被授权人)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被授权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2016年9月25日,原告按照协议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络支付平台支付给被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偿还利息996元,利息冲抵至2017年1月3日,之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施成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翟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利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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