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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

翟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翟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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