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翟书林与襄阳市神跃机械制造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翟书林
翟金忙
襄阳市神跃机械制造服务中心
辛建华
张万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原告翟书林,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翟金忙,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区朱集镇商贸路6号,系翟书林父亲。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5810123973。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市神跃机械制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神跃服务中心)。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席一兵,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辛建华,系襄阳市神跃机械制造服务中心清算组组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万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翟书林与被告神跃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柳华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翟金忙,被告神跃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席一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建华、张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神跃服务中心、汉宝公司与泸州第十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神跃服务中心根本无法办理该建设工程的各种手续,该合同实际未能履行,该150万元的工程前期垫付款应予返还。虽然合同是被告神跃服务中心、汉宝公司与泸州第十建筑公司签订的,但该150万元垫付款泸州第十建筑公司认可系原告翟书林垫付,故原告翟书林作为本案原告并无不当。汉宝公司虽在诉争合同上作为甲方加盖了公章,并收取了该150万元工程垫付费用,但从神跃服务中心给泸州第十建筑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收条、及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汉宝公司实际系被告神跃服务中心指定的收款人,而非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签订人,故被告辩称原告应找汉宝公司退还钱款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另辩称本案涉及的150万元应在李世成诈骗案中进行处理,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神跃服务中心应将原告翟书林垫付的150万元工程前期款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阳市神跃机械制造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书林返还工程前期垫付款1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