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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书停与翟某某、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书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邑县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凤,衡水市武邑县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翟书停诉被告翟某某、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翟书停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书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翟书停承担。

审判员  李志东

书记员: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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