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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付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辛集市,初中文化,党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男,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男,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现在邢台市人民监狱服刑,小学文化,中共党员。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群众。

原告翟某与被告宋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翟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审判员  安双立

书记员:申晓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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