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晓毓,石家庄市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丽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查明原告翟某某已于2014年4月8日以相同事由起诉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号为(2014)鹿民一初字第01066号,该案已作出判决并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并生效,现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某对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敏
书记员: 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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