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柯于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鹏程,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咸才,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上诉人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0元,减半收取18090元,由上诉人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负担;另18090元退回给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汤兆光
审判员 杨荣华
书记员:王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