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载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被告上海载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中,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上海载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上述同样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载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应经调解组织调解均免于收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