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翁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善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XXX号。
负责人:顾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某与被告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善永、被告周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68,236.58元,处方药费13,58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周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苏JHXXX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月罗公路出抚远路西约200米时,与步行经此处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翁某无责任。
被告周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他辩称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处方药的真实性认可,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内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要求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病史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处方笺、外购药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苏JHXXX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月罗公路出抚远路西约200米时,与步行经此处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二、苏JH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
三、原告为治疗本次伤情,支出医疗费共计268,236.58元,购买外用药支出13,580元。
四、原告称,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68,236.58元、外购药13,580元,确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损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有处方笺、病史记录、出院小结和发票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上述项费用共计281,816.58元,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71,816.58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翁某红医疗费10,000元,与其垫付的10,000元相抵扣后,已付讫;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翁某医疗费271,816.5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翁某负担252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2,763元。保全费2,096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 彦
书记员:范裕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