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
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翁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翁某某承担。
审判长:卜云东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张艳楠
书记员:成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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