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经院长审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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