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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英,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邱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张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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