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梁某甲
梁某乙
原告翁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徐君,男,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
被告梁某甲,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梁某乙,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石亭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高娟
审判员:闫冉
书记员:封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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