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
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廖家禄(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
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蔡茂(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翁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家禄,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东门原罗田县建设局办公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龚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茂,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翁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七林
审判员:彭萍
审判员:曹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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