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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
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廖家禄(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
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蔡茂(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翁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家禄,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东门原罗田县建设局办公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龚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茂,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武汉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翁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七林
审判员:彭萍
审判员:曹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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