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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翁某
李书林
赵某某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翁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李书林。
被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虽向原告借款且出具欠条或借条,但双方不属单独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承认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但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并没有按时给被告结算劳务报酬,而是让被告到财务上预支劳务工资并打下欠条。可见,原告作为雇主,财务管理问题诸多不完善导致被告打下欠条,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虽向原告借款且出具欠条或借条,但双方不属单独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承认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但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并没有按时给被告结算劳务报酬,而是让被告到财务上预支劳务工资并打下欠条。可见,原告作为雇主,财务管理问题诸多不完善导致被告打下欠条,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江文海
审判员:杨彦花
审判员:刘佳佳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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