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承某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
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承某宽丰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振东
书记员:蔡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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