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进,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翁某某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