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翁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正军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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