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翁某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14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借款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3月13日止,同时约定被告逾期则需承担3%的违约金,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1、由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的借条及收条各一份;2、原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
  被告姜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4日,被告姜某向原告翁某某出具书面借条和收条各一份,明确借到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于同年3月12日前归还,若逾期则承担3%的违约金,对借款利息部分未作约定,当天,原告即通过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将借款汇给了被告,现原告因被告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收条及原告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翁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某某违约金人民币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0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萍

书记员:戴建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