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琴兰。
原告翁某某诉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秒艺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劲松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秒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学费人民币17,280元(币种下同);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以17,28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其子女在被告处学习音乐技能支付了费用,但被告于2018年10月底突然关门停课,造成原告子女无法再学习下去,被告应退还费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贵院。
被告秒艺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起,原告子女即在被告处接受音乐培训。2017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两年培训费用28,080元(每课时300元,打9折以每课时270元计)。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停课,致原告子女尚余64课时未上课,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纠纷曾于2019年1月11日起诉被告,因被告秒艺公司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以被告秒艺公司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银行明细查询单、微信公众号系统截面图、公告、出生证、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子女培训向被告支付费用,其子女于被告处接受培训,原、被告之间存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提供相关服务。现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对此原告亦无异议,应认定合同已解除。因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尚余部分学费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损失的诉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秒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翁某某剩余学费人民币17,280元;
二、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以人民币17,28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朱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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