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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罗静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罗静某以自身方面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罗静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静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静某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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