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然
高灿
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梁东光
梁某某
原告罗某然。
委托代理人高灿。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东光。
被告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然为与被告梁东光、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然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某然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然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某然负担。
审判长:巴剑英
书记员: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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