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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京芳
审判员:董晓波
审判员:张永芳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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