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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青春与严南桥、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青春
刘华(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严南桥
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忠明(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青春,
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严南桥。
被告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某某长征路110号

代码79594345-8。
法定代表人胡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明,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春与被告严南桥、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春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青春向法院
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罗青春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青春向法院
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罗青春承担。

审判长: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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