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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纪某与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穆,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生,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穆,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生,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跃铭,男,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峰,男,该中心急救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梅,女,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法律顾问。
上诉人罗某、纪某因与上诉人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在实施院前急救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充分履行职责”,审理方向不明确,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某、纪某,上诉人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兰丽 审判员  彭春波 审判员  金 刚

法官助理吴春刚 书记员黄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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