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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阳与钮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阳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艳、汪琛莹,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阳阳诉被告钮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向原告邮寄送达2018年9月11日的开庭传票等材料,但原告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0元,由原告罗阳阳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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