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3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阳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上诉人罗阳阳因与被上诉人胡小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阳阳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罗阳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阳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元,由上诉人罗阳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建中审判员 郑 卫审判员 鲍韵雯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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