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
叶某某
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苏堂国
张其胜
徐汉云
余汉云
原告罗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叶某某,个体工商户。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堂国,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张其胜,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徐汉云,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余汉云,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叶某某与被告苏堂国及第三人张其胜、徐汉云、余汉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叶某某以案件纠纷已自行协商处妥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以案件纠纷自行协商处妥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二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以案件纠纷自行协商处妥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黄大湖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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