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9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97000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49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
二、查封原告罗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叶世虎名下位于沙市区长港路太阳城二期法蓝克福公园18栋2门3楼××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如原告申请错误,应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费3005元,由原告罗某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肸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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