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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翠某与黑龙江卓某物流有限公司、张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卓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化三南街(龙凤镇久青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某。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翠某诉被告黑龙江卓某物流有限公司、张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翠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000元。原告罗翠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罗翠某625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翠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海珍

书记员: 田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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