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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均与王永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男,生于1969年12月4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金竹园村。
委托代理人: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男,生于1963年9月27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金竹园村。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及王永安(反诉原告)反诉罗某均(反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亦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的反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要求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均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永安负担。

审判长  沈文国 审判员  计孝成 审判员  赵国铭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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