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被告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辛某某向其返还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4日,辛某某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立据向其借款50000元,口头承诺两天还款。期满后其多次摧讨无果。
辛某某同意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承认其主张的事实。辩称,无履行能力,短期内不能一次性偿还。
辛某某承认罗某某的主张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辛某某同意罗某某的诉讼请求,构成诉讼认诺。罗某某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某某返还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昌银
书记员: 黄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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