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刘少华(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罗敦茂
刘庆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少华,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敦茂
委托代理人刘庆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敦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罗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仙桃市第一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敦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罗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仙桃市第一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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