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
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柳英
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肖某
罗某县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徐世红(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泉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被告罗某县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红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世红,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罗某县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由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由原告罗某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小刚
审判员:瞿学知
审判员:赵国营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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